近日,萊西市法院辦理瞭一起替人看包引發的保管合同糾紛案件。 案情簡介: 王某與劉某同在候車室等車,相鄰而坐。王某突感不適,急於去洗手間,無奈行李過多,便將部分行李托付
近日,萊西市法院辦理瞭一起替人看包引發的保管合同糾紛案件。 案情簡介: 王某與劉某同在候車室等車,相鄰而坐。王某突感不適,急於去洗手間,無奈行李過多,便將部分行李托付鄰座劉某照看。其間一名孩童在劉某前方不遠處跌倒。劉某隨手將王某的包裹放在瞭座位上,上前將孩子扶起,並幫助尋找傢長。當王某從洗手間出來時,放在座位上的包裹已經不見瞭,遂要求劉某賠償損失,可劉某認為自己隻是暫時替王某照看包裹,幫忙而已,沒有賠償的義務,無需承擔王某的損失。 法官解析: 在該案中,王某由於個人原因將包裹交由劉某照看,劉某允諾,一來二去,雙方已達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,保管合同成立。基於該口頭保管合同,劉某有義務妥善保管交付人王某的包裹。在保管期間,因劉某疏於管理,財物被盜,劉某存有重大過失。我國《合同法》第三百七十四條對無償保管導致保管滅失的免責情形作瞭明確規定,即保管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。顯然,劉某的行為不在免責范圍之內,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 法官還提示,市場經濟的發展衍生出瞭交易合同的便捷化形式,愈來愈多的口頭合同出現在日常生產生活中,被人們加以利用。一字千金,絕非兒戲,承諾應答時,當思慮周全,答允許諾後,當盡心履責。 法條鏈接: 《合同法》第三百六十九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。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。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瞭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,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。 第三百七十四條保管期間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、滅失的,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,但保管是無償的,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,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 |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